辽宁营口一名60多岁的老太,到当地一处建筑工地去捡拾废品。谁知工地内有个大型地基坑,老太不慎坠入坑内身亡。此后老太的家属将此处工地的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73万余元。法院最终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开发商对老太之死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1万余元。
66岁的高老太家住辽宁营口。老人经常外出捡拾废品,补贴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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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6日8时35分至8时40分许,高老太骑行三轮车外出捡废品,后未归,2022年2月27日13时许,在营口市万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林昌天铂建筑工地打桩机旁边一个地基坑里发现高老太头部朝下的尸体,警方现场堪查未发现有他杀现象,经鉴定,综合分析认为高老太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因素。
警方查明,高老太生前经常到林昌天铂建筑施工工地捡垃圾,遇有工地人员驱逐,随即离开,从未与其发生争吵。
悲剧发生之后,高老太的老伴和女儿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73万余元。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开发商未按规定在其打(试)桩的林昌天铂施工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理应对高老太在工地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高老太生前经常到该施工工地捡垃圾,且遇过工地人员驱逐的情况,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晓该施工工地禁止外来人员捡拾垃圾,亦应知晓工地打桩及存在桩基坑等情况,并预见自己进入该施工工地捡垃圾可能发生的危险,故高老太对因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死于桩基坑内存在过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高老太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70%),开发商对高老太死亡承担次要责任(30%)。
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高老太家属217683.45元。
开发商不服上诉,声称当时只是工地试桩。并非是建筑工地施工行为,且开发商已经将试桩委托承包给第三方,如确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话,也应当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责任。受害人经常到未施工土地上拾荒,也经常遇到工作人员的驱赶,其已明知危险性,是否有警示标识对本案受害人也不会产生任何作用。
此外开发商认为,受害人是故意到未开发土地上拾荒,从受害人死亡形态来看,受害人并非坠落直径40厘米的桩基内,而是故意将手及上半身伸进去发生的不幸事件,其责任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但对此高老太家属的律师之处,建筑工地现场存在大量桩基坑,并且所有桩基坑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从建筑工地现场存在大量的桩基坑,可以看出案发时并不是试桩行为,因为试桩行为不需要进行大量的打桩工作。其次,根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结果显示,开发商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而案发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案发时距离取得施工许可证已有近三年之久,故绝不是试桩行为,而是建筑施工行为。
法院二审认为,营口市万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防护并达到建筑施工相应的安全防护标准。开发商称该工地并未施工,仅是试桩行为,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其未能对其工地现场周围的安全隐患尽到注意、告知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于2023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发生两年多的悲剧,最终落下帷幕。这起案件也为工地建筑方提了个醒:除了做好自身工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外,还要做好工地外人员的防护工作,避免发生类似的意外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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